慈善信托是我国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也是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让我们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慈善信托”的内容,引导慈善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关于慈善信托定义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释义](1)慈善信托在开展活动时应基于慈善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对慈善信托财产加以私分、截留、侵占或挪用于其他用途;(2)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受益人是非特定的;(3)慈善信托的设立需要书面签订合同确定有关信托的各类事项,于七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并特别设置了监察人制度;(4)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二、关于慈善信托设立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释义] 设立慈善信托,要签订书面信托文件。设立信托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契约行为,应先由委托人向其信赖的受托人提出信托意向,双方达成初步合意后,签订的信托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完成信托文件的签订以后,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此外,备案也与税收优惠直接挂钩,设立的慈善信托未按照法律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关于受托人资格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释义] 受托人又称“信托管理人”,是指因接受委托人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以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人。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人,他实际控制信托财产,承担着依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受手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是慈善信托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
四、关于受托人变更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释义] 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受托人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重新备案,采取书面形式正式确定。确定后七个自然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包括新的受托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向原慈善信托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五、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释义]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诚信、谨慎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2)信托事务的报告和公开义务。(3)备案义务,即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六、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
[原文]《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慈善信托监察人是指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指定的、依照法律和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人。信托监察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拥有独立的地位,不隶属于委托人,也不属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机关,更不是受益人的代理人,其权限基于法律规定与信托合同的约定。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职责:一是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二是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七、关于慈善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五十条规定: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因此,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定适用于慈善信托。对照两法,慈善法中慈善信托一章的内容比之信托法中公益信托一章的内容有所完善:(1)明确了慈善信托的行政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2)慈善法规定了慈善信托的设立程序;(3)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可获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4)慈善法第四十六条对受托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5)慈善法对监察人的选任及职责作了更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