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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慈善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醴陵市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一)资金管理依据本会的性质确定管理原则,本会的资金参照《基金管理条例》对基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会的宗旨确定使用原则,本会筹集的资金用于安老、扶孤、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三)本会筹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专项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资助款。
本会每年募集的资金实施救助后剩余部份自行转入慈善基金。
各类专项基金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资用于特定性质救助的基金(可冠名)。
专项救助款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意向捐赠。工作经费资助是指为工作机构业务经费的捐赠。
二、 资金来源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基金投资和委托理财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募集
(一)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进行,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严格规范受赠和转赠的程序及操作办法。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会接受捐款必须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定向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受赠方及直接受益方,明确定向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及拨付流程。
(三)本会接受自愿捐赠,可通过组织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网上捐赠及项目活动等方式,广泛筹募慈善资金。
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份,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资金使用原则
(一)本会募集的资金分定向善款、不定向善款及专项工作经费资助。资金使用按分级审批的原则,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凡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和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以及举办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会可投资兴办或入股创办有收益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它公益性实体,可以依法设立慈善信托,投资(或入股)收益用于开展慈善项目和壮大慈善基金,促进本会发展。
(四)本会的业务经费,在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及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五)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及其标准执行。临聘人员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从本会业务经费中列支。
六、资金使用范围
(一)举办和资助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
(三)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四)开展慈善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本会办公室年末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预算书,提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会办公室依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预算内的项目资助由会长、秘书长审批。预算外的项目资助,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50万元以上的大额不定向善款的使用,参照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制度,经业务主管单位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报常务副会长审定后实施;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的大额不定向善款的使用,经业务主管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实施;10万元以内的不定向善款使用,由秘书长(法人代表)、办公室主任分级审批实施。所有救助项目资金使用,经市社会救助评议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方案后,经秘书长(法人代表)审批实施;定向捐赠由本会办公室按捐赠人意愿依照协议经秘书长(法人代表)审批实施。
八、资金管理
(一)本会的资金管理由本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年初应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本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本会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和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帐户。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资金账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并于每年年初委托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本会对捐赠人查询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其监督。
(五)本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开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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