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醴陵市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醴陵市慈善会,英文名:LiL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LLCF
第二条 本会是热心于本市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醴陵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会所:醴陵市渌江产业发展服务中心A座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各类慈善服务及活动;
(二)筹募财产,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赞助;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三)传播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相关的宣传、研究和业务培训;
(四)开展慈善服务和救助活动;
(五)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善服务机构;
(六)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七)依法管理使用慈善财产;
(八)表彰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慈善典型;
(九)承接党委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或从事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总会相关部门颁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人数不能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  理事的资格:
(一)慈善工作者;
(二)热心慈善事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三)本会的捐赠人和对慈善事业有贡献者。
十八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听取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十八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重大事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慈善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加强各方面的联系与协调。
三十一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热忱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等领域中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也可聘请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明星为形象大使或爱心大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依法开展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
(五)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
 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经商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及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十三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四十四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四十五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四十六 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八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九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十一 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二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处理善后事宜。
五十三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五十四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五十五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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