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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知识解读——慈善服务篇
2021-03-05 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知识解读
            ——慈善服务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在2021年“学雷锋纪念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学习《慈善法》中“慈善服务”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的方式
        [原文]《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释义]慈善组织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和提供服务领域特点,有区别地进行慈善服务,需要志愿者参与的,可以通过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
        二、关于慈善服务中对受益人、志愿者人格尊严和隐私保护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释义]在慈善服务过程中,慈善服务提供者、志愿者与受益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应该相互尊重。在开展慈善服务时,需要对志愿者进行实名登记,掌握和了解志愿者的一些具体情况,也需要了解、接触到受益人的家庭关系、病情等个人隐私,这些隐私信息一旦透漏出去,会给当事人带来侵害。因此,在开展慈善服务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们的隐私。侵犯当事人隐私,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开展专业慈善服务相关要求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释义]开展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的组织,应当在机构设置、人员资格、服务内容等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根据具体慈善服务的要求,有义务对所招募的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保证他们在开展慈善服务过程中,提供较为专业的慈善服务,同时避免发生不当操作、提供服务不适当等情况,损害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原文]《慈善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释义] 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是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至少包括:开展慈善服务的慈善组织信息,慈善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服务对象等信息,需要招募志愿者的岗位、条件、人数、保障条件等信息。其中,志愿者的保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保险、交通误工等补贴、志愿者服装工具、专项培训等。
        五、关于慈善组织与志愿者签订协议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释义] 慈善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就慈善服务签订协议,是慈善服务法律关系明确化与规范化的有效方式。在开展慈善服务前,慈善组织应当与志愿者就慈善服务的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六、关于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实名登记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义务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释义]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实名登记,是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前提,一般应登记志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特长、可提供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一些慈善服务的需要,还可以登记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居住区域、从业状况、服务区域等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要把握 “谁组织谁记录”的原则,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以小时为计量单位记录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七、关于慈善组织合理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释义]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活动的规划、指导和调动者,应当合理安排和指导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既要为具备相应技能和条件的志愿者提供合适的慈善服务岗位,做到志愿者资源优化配置,又要避免一些志愿者凭借一腔热情,不顾自身条件去参与自己力不能及的服务活动,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及伤害。
        八、关于志愿者参与慈善组织安排的慈善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原文]《慈善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释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者,应当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是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对志愿者开展培训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九、关于慈善组织对参与慈善服务的志愿者的保障义务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原文]《慈善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释义]为参与慈善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条件,通过各种机制和途径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是慈善组织在安排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为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志愿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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